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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没有产权,不等于知识共产

张是之 奥派经济学 2024-04-14
文 | 张是之
前几天有朋友发来一段聊天记录,其中有个观点错的比较浅。
那就是有人认为我主张知识没有产权,就是在主张知识共产主义,就是在强迫大家交出自己的知识,为所有人使用。
很显然这是一种误解,而且错的比较浅,浅到很多老读者应该都应该知道这不可能是我的主张。
还有人煞有介事地说我忘记了米塞斯说的:“产权来源于劳动,来源于有人付出了时间,付出了成本。”
实际上,米塞斯并未说过这句话,也不可能是他的观点。
之所以说煞有介事,是因为说这话的人假装很懂,好让别人不敢去质疑他说的话,有些时候是能够唬住一些人的。
但整体上来说,这种观点和做法并不值得深究和反驳,我的看法大都会在文章里系统阐述。
不讨论文章具体观点,上来就骂SB的人,最好连理都不要理,浪费时间。
不过还是有些读者提出了比较有价值,也值得分析一下的问题。
比如昨天有读者问,如何看待版权的问题。
因为这位读者之前也问过别人,别人给出的回答是版权应当和专利权区分,专利权的确有问题,但版权没问题。
对此我的看法是,如果彻底坚持逻辑一致性,能看出专利的问题所在,那么版权的问题也是一样的。
只不过,这里有个细节需要注意,我们通常说的“版权”其实并不是“知识产权”,这点很容易搞混。
这个问题就像容易把版税搞混一样。比如我出版一本书,出版社通常会给我支付“版税”,在出版合同中也会使用“版税”这两个字。
但实际上,出版业的人都知道,版税并不是税,而是一种分成收入的合作方式,用来约定一个分成比例。
比如8%的版税,意思是一本书如果卖100元,作者分得其中的8元。这8元还是税前收入,出版社会代缴相应的真正的税收,扣掉一部分。
版税不是税,版权也不是知识产权。
那么版权是什么?版权其实就是一种约定的合作方式。合作双方因为共同认可的知识内容,来进行进一步的合作。
我一直强调,要准确区分知识本身、知识的载体,以及知识的创造者,这三者的不同。
在版权这个问题上就更需要看清楚了,版权是知识创造者这些人的合作方式,一些约定。
也就是说,版权合作的本质,其实是任何人之间服务的合作。
那么从侵权角度来看版权问题,该怎么看?

比如金庸的武侠小说被改编成很多影视作品,我们常常说作品出品方都会购买版权,这也是常见的一种合作方式。
但这种合作方式的本质,其实并不是在购买那些小说的“内容本身”,而是购买的金庸本人的一种服务,购买的一个合作背书。
这种服务就是金庸老爷子点头同意了,我影视作品的改编是有作者正规授权的,这是一个非常强有力的背书,投资方当然乐意掏这个钱。
因为投资方十分清楚,他要播出这个影视作品,有金庸的点头和没有金庸的点头,那影响力肯定不可同日而语。
即便是没有相关法律的强制保护,也会出现这种影响力的不同。
而如果出品人换成是我,在一个小区或者农村里,我找几个人来演金庸小说改编的话剧,或者我把这些小说都讲成评书。
我没有得到金庸的授权,也给不起版权使用费,但我组织演的话剧、讲的评书都还不错,收到了农村大爷大妈的好评,给了一些赏钱盈利了,那么我有没有侵权?
当然,这里讨论的是逻辑问题,你需要暂时放下实在法的条款,不要往我身上套。
或者,一个美国人,假如就是“美国曹操”这个网红,他没有经过金庸或其后人的授权,就在美国某个社区里边讲金庸,讲的那个精彩啊,大家分分打赏,他赚了不少。
那么,“美国曹操”在美国讲金庸,有没有侵犯金庸的版权?
很显然,并没有。

(图片网上找的,没有经过其本人授权使用,有没有侵权?但很可能有读者是通过我的这篇文章里未经授权使用的图片知道了曹操这个人。另外一个问题,他得亏叫曹操,如果他网名叫雷锋呢?都是真实存在过的中国名人,结果会是怎样?会不会有人说他侵权?)
因为金庸的著作,已经是公开的,那些小说的内容作为知识本身,不具备稀缺性和排他性。
无论是我在农村里组织的演出,或者是“美国曹操”在美国讲金庸,都没有让金庸这些小说的内容本身有所衰减。
相反,如果没有“美国曹操”在美国讲金庸,那里的人很可能永远都不会知道金庸。
也就是说,虽然未经授权,但“美国曹操”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扩大了金庸的知名度,也丰富了知识的内容。因为,越多的人知道和讨论金庸的小说,关于小说的新的知识才越丰富。
知识本身,因为知道的人而会更加丰富,这点是知识和其他物理实体完全不同的一个显著特点。
极端一点的想象,一个外星人非常喜欢金庸的小说,不过外星人知道我们的存在,我们不知道外星人的存在。但是外星人私自把金庸小说的内容,或者把刘慈欣《三体》的内容,作为教科书在他们星球学习使用,这有没有构成对金庸作品的侵权?
对于这个问题,以前我写过一篇文章《盗版非盗》。很简单,盗版并没有侵犯正版权利。
演话剧也好,讲评书也罢,这种小范围的活动不存在侵权。我认为是很好理解的,毕竟学生时代,金庸作品是在很多教室里传着看的,看的可能还是盗版。
但是,一旦我想做大,我想面向全国来发行一个话剧或者一部电影,“美国曹操”想拍一个金庸小说的武侠电影,那么想赚大钱,就要敢下血本,就不能小打小闹了,而是购买小说的改编权,也就是买版权。
但正如我前面说的,这种版权购买的本质,实际上是一种合作方式的约定,并不是真的只是购买那个内容的改编权。
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误解,容易发生在无法准确区分知识本身、知识的载体和生产知识的人,这是关键所在。
否定知识产权的另外两个关键,就是对自然权利的认可,以及对逻辑一致性的坚持了。如果不认可自然权利,也无法彻底坚持逻辑一致性,那么可能对知识产权的问题就会有些犹豫不决。
对知识产权和自然权利的问题,在前面两篇文章里做过详细分析,感兴趣的可以看下。
2024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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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专利之恶再添新证据,你是不是受害者?

延伸阅读:

1.用洛克来为知识产权撑腰,很可能撑不住

2.从自然权利看知识产权之恶

3.盗版非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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